租佃雙方得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協議以分割耕地之方式、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並終止租約,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特編印「分割移轉耕地終止三七五租約小幫手」協助租佃雙方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