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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流程表

類別農業作業
單位農業及建設課
辦理時限(天)公告救助地區起10日內
單位聯絡電話06-6982001#513
注意事項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附文件1.國民身分證、存款簿及印章。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 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 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 農民收執聯,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之公函等合法使 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