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1.申請表。 2.幼兒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如係單親家庭者請提供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 3.印章、身份證(雙方申請人)。 4.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 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6.申請補助兒童如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請檢附前二名子女戶口名簿(此項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