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員工【赴大陸地區】作業流程表

類別出國作業
單位人事室
辦理時限(天)7日
單位聯絡電話06-6989442
注意事項(一)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向提出申請(區長申請案應於進入大陸地區3星期前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
1.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2.因公赴大陸地區工作人員預定行程表。
3.邀請函。
(二)非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
1.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區長申請案應於2星期前送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初核)。
2.縣(市)政府職員:申請人填具「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由單位主管初核,遞送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會簽,陳請縣(市)長批示。
3.縣(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備文檢附「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或「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報府辦理。
4.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申請人填具「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並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三)公務員經所屬各機關(構)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公費及公假為之。
(四)公務員向所屬各機關(構)申請並同意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自費及公假為之。
(五)前2款除核予公假外,得由所屬各機關(構)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休假或事假。
(六)其他赴大陸事由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