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期限內請備妥資料至區公所辦理。
1.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人現耕切結書。 4.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若無法提出,則須提出現耕繼承人切結書)。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須全戶,記事欄未省略)。 6.各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個人戶,記事欄未省略)。 7.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8.原租約書正本。 9.單獨申請理由書。 10.委託書(親自辦理者免附,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人及受託人均須提出身分證)。 11.申請人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