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細項請參閱,本所下載專區『農業用地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經營計畫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計畫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本所可申請)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六、位置略圖。
七、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如申請之土地坐落中社段、六甲段、林鳳營段、菁埔段、水漆林段等,須向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申請非位於重要濕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