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10年11月2日起,神職人員得於主持宗教集會活動時暫脫口罩。2.於宗教集會活動或宗教場所室內外飲食,或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3.提供通鋪住宿者,放寬住宿量至同一通鋪空間總數量的1/2。4.另遶境、遊行及徒步進香活動,專案提報防疫計畫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本局)及防疫機關(衛生局)核准,即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