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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9條修正條文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9條條文,業經國防部會銜內政部及教育部於110年11月1日以國規委會字第1100247209號、台內役字第1101002844號、臺教學(六)字第110012160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