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兵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等事項依據。查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爰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之申請條件。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略以,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爰重新檢視前揭放寬措施,調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之申請條件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並考量教育、社會福利制度之完備及醫療技術進步,刪除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之申請條件。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將前揭申請條件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
   二、刪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申請條件
  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另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新臺幣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另考量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將役男家庭核列為低收入戶之情況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
三、定明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人照顧之規定
  考量役男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如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其病況需提供較多醫療、人力、物力、時間等周密照顧,為減輕是類役男家庭舉家照護之負擔,爰定明役男為該情況之必要照護成員時,得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