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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國防部修正「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為「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業經該部於112年3月29日以國全動管字第112008369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