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
(二)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 處理程序:
1. 迅速處理: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 政風機構建議: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3.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至登錄表,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物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