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1說明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5.都市計畫土地請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6.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合法同意文件。(農舍須再檢附建築執照)
規費計算
1.申請規費計算,土地一筆每件收取新台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台幣300元。
2.證書書核發以一份為原則,如須加發者,每一份以新台幣10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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