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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書表: 
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私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書、失業認定證明、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徵集令或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 
由本人或家屬於出院或就醫或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書表,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同一種類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