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對象:
一、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者,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汽車)之合計限額:全家人口數一人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五、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補助金額:
一、列冊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補助8,499元。
二、列冊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4,872元。
三、非列冊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補助4,872元。
四、非列冊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3,628元。
◎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三、印章。
四、六甲區農會及郵局存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