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死亡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衛部救字第110136226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衛部救字第1101362858號函修正第3點及第5點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死亡喪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發給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死亡者,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前點慰問金之受領人,其領受順序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前項同一順序有數人者,平均領受之。
第一項所定第二順序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四、確診死亡者名冊,由本部疾病管制署提供予本部。
五、 慰問金之發給,所需領據及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得由受領人自行送至本部,或由直轄市、縣(市)衛政、社政主管機關彙送本部,
由本部據以逕撥入受領人指定帳戶。
前項受領人具特殊原因(如帳戶遭凍結、警示戶)者,本部得以匯票(掛號)方式寄送。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發給慰問金者,適用修正生效前規定。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所編列之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88-61909-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