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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宣導】

一、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13年度為35,575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至分娩兩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3個月內發生重大事故至經濟困難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家戶內戶口名簿、私章及身分證正本。

(二)申請調查表。

(三)申請人(子女)本人郵局存摺。

(四)其他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如在監證明、在學證明正本、身障證明、一年內保護令等。

 

三、申請窗口: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詳情可瀏覽臺南巿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專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