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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

1、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180 日

內身故或殘廢。

2、保險對象:原住民身分並符合下列三者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15至65歲勞動人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無公教人員保險、無農民健康保險、無漁民保險且無勞保者。

B.勞保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含),且無公、農、漁保者。

3、保險期間:107/03/02至108/03/01。

4、保額:

(1)意外身故為新臺幣30萬元整。

(2)意外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新臺幣1.5萬至30萬整(不含醫療保障)。

5、保障限制:

(1)保險對象(被保險人)不包括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已投保意外

險,保險額度大於或等於新臺幣30萬元者(不含學生團體保險)。

(2)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僅殘廢理賠,無死亡理賠。

6、相關保險諮詢請洽原住民族委員會聯絡窗口:張小姐,電話:02-89953456

分機3164,或逕上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apc.gov.tw)業

務專區─社會福利─衛生保健─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專區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