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新木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陳換。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六甲區中社段1805號,面積75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六甲區中社段1992地號,面積2,73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六甲區港子頭段1043地號,面積1,59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王新木、王新茂、王秀娥、王秀珠:各1/72。
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公告網站:https://www.tfasc.com.tw/FnpArea/BuzFnpPr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