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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之部分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3版(113年6月1日起適用)

衛生福利部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附表之部分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以下簡稱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3版(113年6月1日起適用)。

為提升醫療輔具補助行政效率並減少補件爭議,衛生福利部前已研擬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修正草案並以113年1月3日衛部照字第1131560001號函送請各地方政府及所轄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提供建議意見在案。爰參酌部分建議,修正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格式。

本次修正未涉及開立效期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等程序規定,申請人持有113年開立效期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仍應受理。倘評估日期於113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且使用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2版(111年1月1日起適用之版本)者,應於空白處填寫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之檢(監)測數值、住院日期並蓋章,或檢附相關檢查報告、住院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申請者,於113年6月1日起檢附「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3版」,相關電子檔請自行更新或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醫事管理業務/身心障礙鑑定及醫療輔具專區/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專區https://reurl.cc/8072jj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