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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證明申請】作業流程表

類別身心障礙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6989438
注意事項

經鑑定未達標準再次申請、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另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應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以戶口名簿代替)、印章、最近三個月內1吋相片3張。
2.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