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未達標準再次申請、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另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以戶口名簿代替)、印章、最近三個月內1吋相片3張。 2.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