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2.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3.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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