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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調解】作業流程表

類別調解業務
單位民政及人文課
辦理時限(天)15
單位聯絡電話06-6982284
注意事項

調解案件除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外,餘不受理。

應附文件

1.國民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行號,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大小章。
2.當事人未成年(未滿20歲),需附法定代理人(父及母)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委任書(如委託他人辦理) ,另需附委託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受託人須年滿20歲。
4.其他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土地建物謄本、收據、借據、交通事故登記聯單、鑑定意見書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