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僅能擇一領取。 2.經區公所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 起發給生活津貼,於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津 貼。
1.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影本。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含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3.其他(如戶內有高中職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養榮民應檢附外養榮民證明、退休人員檢附退休俸證明、軍公教人員檢附薪資單、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失業證明等)。 4.財稅資料及稅籍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