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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

※類別:身心障礙者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6982100轉605 顏小姐

※應附文件

一、初次鑑定:

申請人近3個月內所拍攝正面1吋彩色照片(或持手機拍攝至便利商店列印之相片)3張。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未滿14歲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經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本所領取證明。

二、 重新鑑定:

申請人近3個月內所拍攝正面1吋彩色照片(或持手機拍攝至便利商店列印之相片)3張。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未滿14歲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原身心障礙證明。

經重新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公所領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