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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 第5條條文,業奉總統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54041號令公布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54040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請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之申請期限,儘速提出,以維護其權益。
三、上開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6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上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