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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辦理調解?

得攜帶「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至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若非本人親自聲請,則須另出具委託書),或利用「便民服務/聲請調解線上申請」提出聲請。

 

注意事項:

1.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

2.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