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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

一、依勞動部致臺南市政府115年6月24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472號函與市府勞工局115年6月25日南市勞福字第1151001447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定於11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期引導各單位訂定符合需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旨揭原則電子檔將同步上傳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供下載參考運用,亦可至本府勞工局網站(網址:https://web.tainan.gov.tw/labor/),點選最新公告專區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