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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連續地震災害受災戶慰問金

本所自114年2月3日(一)起至2月27日(五)止上班時間受理。

受災戶:係指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受災戶慰問金申請說明:

符合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地震造成建物毀損之家戶,或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緊急評估後張貼紅單,其結構嚴重受損不得繼續居住,須簽立已撤離不再居住切結書;經緊急張貼黃單者,其結構未嚴重受損仍可居住,酌於補助。

緊急張貼紅單者:1口2萬,最高5口,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緊急張貼黃單者,1口4,000元,最高5口,每戶最高補助2萬元。

|應備文件:

受災戶慰問金申請書(含切結書)。

領款收據。

申請人身份證正面、反面影本。

印章。

存摺封面影本。

實際居住證明書。

|受理櫃台:社會課

|聯繫電話:楊先生 (06)6982001分機602